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修正案三讀 公私立機構進用門檻降低
【記者林新輝/台北報導】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修正案」,提高國內公私立機構進用身心障礙者比率、降低進用身障者門檻。內政部統計,新制上路後,約增加4,800個就業機會。
條文明定,身心障礙者進用義務單位門檻及比率部分,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的進用身心障礙者義務進用門檻,員工總人數由現行的「50人以上者」、降至「34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的身心障礙者人數,也由現行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的「2%」、提高至「3%」。
另外,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的進用身心障礙者義務進用門檻,員工總人數則由「100人以上者」、降至「67人以上者」;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則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1%,且不得少於一人。
為增進身心障礙者行動便利性,修正後的條文明定,未來公共停車場應保留2%停車位作為行為不便的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車位未滿50個的公共停車場,至少應保留一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
此外,條文新增「傳播媒體報導身心障礙者或疑似身心障礙者,不得使用歧視性之稱呼或描述,並不得有與事實不符或誤導閱聽人對身心障礙者產生歧視或偏見之報導」,違者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新增條文還規定,對身心障礙者不得有遺棄、身心虐待、限制自由、留置無生活自理能力者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的環境、利用身心障礙者行乞或供人參觀、強迫或誘騙身心障礙者結婚、以及利用身心障礙者為犯罪或不正當的行為。
違反規定者,可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告其姓名;身心障礙者的家庭照顧者或家庭成員違反規定,還得令其接受8小時以上、50小時以下的家庭教育及輔導,並收取必要的費用。
內政部指出,目前國內各公、私機構進用身心障礙者的總人數,雖然已經超過現行法定的140%,但仍有約1,019家機構、3,000多個空缺未依法聘用身心障礙者,顯示仍有調整空間,新制上路後,預估可新增約4,800個就業機會。
為彰顯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原法案名稱也由「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修改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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